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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872号(科学技术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 2018-07-20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国科金函财〔2018〕36号

    吴仁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办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汇总财政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问题的关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属于竞争性经费,提案中涉及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是客观存在的。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余资金管理的问题,在2015年修订办法时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11号文,明确规定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二是由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时结余资金需按原渠道退回,所以获得多种科研经费来源的项目负责人首先使用需上交的经费,形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不断加大的情况。尽管我们要求依托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减少结余资金金额,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实际收效有限。因此,按照国务院对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以及11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科研活动的特殊性,财政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2015年4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针对科研项目资金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2017年3月,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对2年的时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据此,自然科学基金的结余资金大体可在依托单位继续使用3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量大、涉及单位和科研人员多,不同地区和单位管理差异大。从2017年1547个获资助单位看,其中排名前25%的单位,获得的项目数占项目总数的85%,约90%的资金。从依托单位2017年度项目资金收支报告看,沉淀在依托单位的结余资金体量依然较大。大量的结余资金将不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中央财政加大对科学基金的投入。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通过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高校基础研究,用于中央高校等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以及对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再恢复原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余资金不上交的管理规定。但是,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注依托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不断完善结余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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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16日